新疆天业: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23  新疆天业(600075)公司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79债券代码:110087 债券简称:天业转债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第四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2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3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综合管理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
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及时、准确披露。
5第二十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义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义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6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办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7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8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15天之内、半年度结束后10天之内、季度结束后5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利润数、上年同期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上市规则》披露其他内容。 收到相关内容后,董事会秘书须在3天内组织进行业绩预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15天之内、半年度结束后10天之内、季度结束后5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预计利润数、上年同期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上市规则》披露其他内容。
9新增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10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报刊和电视台可以登载或报告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财务数据快报签字确认后送董事会秘书,以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预先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报刊、微信公众号和电视台可以登载或报告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财务数据快报签字确认后送董事会秘书,以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预先披露。
11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12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4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15第四十一条 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第四十四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发生的交易(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16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17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8新增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第四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五十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第四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季度和中期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但预告公告的披露不得迟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① 净利润为负值; ②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③ 实现扭亏为盈。 (2)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中做出盈利预测,若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第五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4)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利预测更正公告 (三)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消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 (六)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吸收合并;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债券,其涉及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九)权益变动及收购 涉及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3.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消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3)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3.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4.方案实施办法; 5.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6.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7.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合并、分立、分拆;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权益变动及收购 涉及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21新增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影响事项。
22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3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4新增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
交易或者转让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公告。
25新增第八章 破产重整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章节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申请停复牌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进展情况。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明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 重整计划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的产生机制、基本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重整投资人拟取得公司股份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取得股份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股份锁定安排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权人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的主要内容。在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后,及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全文。 重整计划涉及财产变价方案及经营方案,达到本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就相关方案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方案的具体情况。 第六十九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如重
整计划、和解协议与前次披露内容存在差异,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批准的,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裁定内容及未获批准的原因,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管理人监督报告和法院裁定内容。 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充分提示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七十条 在破产事项中,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6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7新增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七十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8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29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第八十七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微信、微博、博客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上述修订外,还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条款编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