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郭志先、李洁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郭志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和《关于对李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1、“郭志先:
经查,2022年4月21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总经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785,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李洁:
经查,截至2022年4月20日,你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与一致行动人郭志先,合计持有康欣新材10.35%的股份。2022年4月21日,你与郭志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676,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2022年4月30日,康欣新材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你在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警示函》所述的违规减持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违规减持股份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近一年以来公司多次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