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参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 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借款额度,且无需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可以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关联担保,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亦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也不会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三、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业务合作,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冯凯燕、张学安、王海燕华 唐2024年4月19日
(以下无正文,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学安 王海燕 冯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