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7-02  澄星股份(600078)公司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44,827.2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6 年6 月30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 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06 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原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 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最高 院、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 年4 月15 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 年4 月28 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 273,491,971.52 元债权,除10 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

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 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 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 《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 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 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 年4 月28 日起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 年1 月3 日的利息为5,599,112.95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无锡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 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二、前期进展

2023 年2 月27 日,公司收到华融资产《民事起诉状》。2023 年7 月31 日, 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2 民初57 号】,裁定驳回原告华 融资产的起诉。2023 年9 月8 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 请求撤销(2023)苏02 民初57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 告:临2023-006、临2023-036、临2023-044)

2023 年12 月4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 1353 号】,省高院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详见公告: 临2023-047)

2024 年7 月11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 民申3406 号】和华融资产《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华融资产不服省高 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135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无锡中院(2023)苏02 民初57 号 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2023)苏民终1353 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提审本案, 或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详见公告:临2024-037)

三、最新进展

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 民申3406 号】:本院再审审查期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中信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 回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5 年2 月26 日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偿还留债金额52,866,734.70 元。 目前最高院裁定准许华融资产撤回再审申请,该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