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4】15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092.41万元至-1,606.67万元;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4,900万元至-4,2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4,289.06万元,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同修正业绩及最终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超过50%。
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代财务总监韩卓军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邢雅江、韩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公司将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力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