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96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金花股份,A股证券代码:
600080;邢雅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月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犯罪,公司董事长邢雅江于2024年
月
日至
月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
月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事件当事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