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05  ST金花(600080)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ST 金花

编号:临2026-043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 2025 年5 月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500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5 年5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6 号)。

2026 年8 月21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 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6-039 号)。

2026 年9 月3 日,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收到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6】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邢雅江,男,1967 年11 月出生,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邢雅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邢雅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1 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 公司股份66,897,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92%。其中,33,448,827 股被划转 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 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兴鹏以其名义参 与联合竟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838.62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2022 年11 月22 日至2023 年3 月2 日,新余兴鹏 将代聚昶和商贸所持838.62 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 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2.25%“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 竞拍的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 年2 月16 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的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邢雅江与一 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过1%时,邢雅江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邢雅江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 此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 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一是邢雅江对持股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 行为。二是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名股东信息、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 一致行动情形不实,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邢雅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 万元 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