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7-4-2-1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申请已于2023年4月2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东风科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通过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3年4月2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承诺期间”),公司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公司对承诺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均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1BJAA40065、XYZH/2022BJAA40189和XYZH/2023BJAA4B0109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公司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的专项说明》,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4-2-2
7、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公司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后(2023年4月27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没有进行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承诺:承诺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同时,保荐机构已对所有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此承诺。
7-4-2-3
(此页无正文,为《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陈兴林 | ||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