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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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风科技”)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配股(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东风科技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申请已于2023年4月2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通过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3年4月27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承诺期间”),发行人持续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本所对承诺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告均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XYZH/2021BJAA4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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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H/2022BJAA40189和XYZH/2023BJAA4B0109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前述业绩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其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向不特定对象配股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后(2023年4月27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没有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其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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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A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承诺期间发行人未发生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同时,本所已对所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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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配股项目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的签署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盖章) | ||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 |
毛惠刚 | 吴伯庆 | |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 ||
何永哲 | ||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 ||
俞烨松 | ||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