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0号)同意注册,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风科技”)本次配股认购股份数量合计131,067,2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6,934,582.2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842,893.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1,091,688.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0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0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WHAS1B0346)。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孙公司东风(十堰)有色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铸件”)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驱动”)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拟存储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有色铸件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3001673112 | 62,554,590.00 | 新能源-3in1和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 |
电驱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2901673105 | 384,263,880.00 | 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 |
东风科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2501673136 | 804,273,218.67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有色铸件及电驱动为“甲方”(《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有色铸件及电驱动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富良、廖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有色铸件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电驱动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