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及公司其他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作为制定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依据。若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出肯定性意见,则制定下年度的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形成否定性意见,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应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