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科学有效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 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证券事务、运营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 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 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
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 取相应的薪酬。
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 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
第十一条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发放为实发 数),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 放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定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