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信: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24  *ST博信(600083)公司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伟、李新勇、冯晓钢、胡建凯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李新勇、冯晓钢、胡建凯:

经查,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度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经核,2024年1月31日,*ST博信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300万元到-4,500万元,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2,300万元到-9,5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预计为4,037.57万元到6,837.57万元,公司不存在净资产接近为负的风险。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将超过原预估金额,预计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4,500万元至-10,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20,500万元到-16,500万元,2023年末归母净资产为-1,900万元到-1,00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2,379.16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7,600.89万元、2023年年末归母净资产为-1,041.60万元。因公司2023年年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对当期业绩估计不客观、不审慎,导致预告业绩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在年度业绩预告中对2023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进行揭示,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财务总监冯晓钢、时任董秘胡建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资产实现利润与预测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2021年9月,*ST博信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以协议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51%的股权,构成重大资产收购。经会计师审计,千平机械2021年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70.02万元、3,789.51万元、-15,183.12万元,合计-4,423.59万元,实现利润未达预测金额的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三、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经核,*ST博信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您好,公司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领域业务主要为自有产品的销售与其他品牌智能终端和硬件产品的代理销售。截至2023年末,公司有代理销售华为手机、平板等产品”。2024年3月21日公司股价涨停。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午间发布澄清说明公告称,“公司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主要为自有产品的销售与其他品牌智能终端和硬件产品的代理销售,公司所销售自有产品均为代工生产,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公司2023年度未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公司未与华为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仅代理销售部分华为产品,代理销售收入仅占总营业收入的约

0.6%,占比极低。”同时,公告提示公司主要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与

前期披露的信息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23年业绩预计亏损等风险。在华为等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上证e互动发布经营信息涉及华为,但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时任董秘胡建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