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2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租赁费、将自产葡萄相关成本与外购葡萄相关费用混同归集至制造费用并在销售时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错误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
你公司在存货管理中存在商品标签或标识不清晰、不准确、缺失等问题,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对重要的原始单据过磅单未有序整理归档并与相关财务凭证一一对应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方面
你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中存在薪酬调整由控股股东批复后实施、考核依据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执行等不规范表述,并曾出现高管人员实际应发薪资总额直接依据控股股东的指导意见和考核结果确定,与已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财务核算、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你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你公司应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减值计提、成本核算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并对上述涉及财务核算和列报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涉及到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应及时进行更正。
三是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