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尼雅: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8 号
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尼雅, A 股证券代码:600084;
王 毅,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 会秘书;
王爱国,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柯 超,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4 月28 日,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5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60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026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为1.23 亿元,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18 亿元。同日,公 司披露《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显示,因公司 2025 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公司股票于2026 年4 月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5 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 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应当在2025 年会计年度 结束后1 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2.1.1 条、第2.1.7 条、第5.1.1 条、第5.1.10 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王毅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爱 国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 代财务总监柯超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财务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第4.4.2 条、 第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公司整体利润规 模等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
书王毅,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爱国,时任总经理、代财 务总监柯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