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董事会法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治建设,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三名,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法律相关背景。
第五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法治建设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对公司法治建设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治建设、诚信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遇有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出席的委员需明确表决意向,并授权其他一名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一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法治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