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副总经理张传清先生之配偶程华玲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16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3年9月28日,程华玲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700股,买入均价3.30元/股,成交金额合计2310.00元;2023年10月16日,程华玲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700股,卖出均价3.31元/股,成交金额合计2317.00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11.20元后亏损4.20元。截至本公告日,程华玲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直系亲属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传清先生及其配偶程华玲女士亦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上缴收益的情形。
(二)经向程华玲女士核实,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张传清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程华玲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错误行为,对因上述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经向张传清先生核实,其本人事前对上述短线交易并不知情。在前述交易前后,其未告知程华玲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张传清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