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查股网  2024-01-04  中视传媒(600088)公司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视传媒”)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3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除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经公司自查并询证控股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太湖影视城”)及实际控制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台于2023年12月28日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总公司”)签署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总台将其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太湖影视城100%的股权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划转给中视总公司,从而导致中视总公司间接收购无锡太湖影视城控制的中视传媒54.37%的股份。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实施后,中视传媒的控股股东仍为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总台,中视传媒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31)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北

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3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二) 重大事项情况

除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经公司自查并询证控股股东无锡太湖影视城及实际控制人总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 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台于2023年12月28日与中视总公司签署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总台将其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太湖影视城100%的股权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划转给中视总公司,从而导致中视总公司间接收购无锡太湖影视城控制的中视传媒54.37%的股份。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实施后,中视传媒的控股股东仍为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总台,中视传媒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31)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波动幅度较大。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证监会行业市盈率显示,公司所处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的最新静态市盈率为34.79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有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