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科3: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3月3日
(四)诉讼机构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市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内06民初32号],鄂尔多斯市中院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重审了荣联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秉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国、图亚(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名称: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3-018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青(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参股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31.80%的荣联公司与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就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诸于鄂尔多斯市中院,并已收到鄂尔多斯市中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1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02)、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2-014)。荣联公司因不服鄂尔多斯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并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民终22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3-001)。2023年3月10日,公司收到荣联公司转发的鄂尔多斯市中院发来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得知鄂尔多斯市中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开庭重审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3-00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鑫河国投认为原、被告在转让案涉探矿权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
综上,鑫河国投向鄂尔多斯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荣联公司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28,169.14万元,并承担从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补交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3-018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鄂尔多斯市中院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重审了此案,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荣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26,669.14万元。
2、驳回原告鑫河国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257元,由被告荣联公司负担1,338,457元,由原告鑫河国投负担1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06民初32号]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