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3: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利于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及其影响。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涉及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李雪宇 金祥慧 张慧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