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4-24  退市易见(600093)公司公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1164号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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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5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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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1164号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0014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易见股份2022年度合并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绝对值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3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易见股份报出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净亏损4.95亿元,已连续多年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0.10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易见股份流动资产11.41亿元,资产总额15.84亿元,流动负债58.32亿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46.91亿元,净资产-54.77亿元,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目前易见股份面临部分债务逾期,后续债务陆续到期,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的压力,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尚未解决,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业务量收缩,资不抵债,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资金流动性紧张,部分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等问题。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且不排除后续新增其他诉讼的可能,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3年4月4日,易见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认定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后续可能涉及投资者诉讼赔偿。

上述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未见有重大改善。这些情况表明易见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之(二)”所述,虽然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判断该等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对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的原值及可收回金额

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号),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认定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易见股份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的应收款项-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面原值为82.28亿元,累计坏账准备为80.08亿元,账面净值为2.20亿元。

1、易见股份追溯调整后对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金额为82.28亿元,与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来函确认资金占用金额42.53亿元差异较大。

2、易见股份就部分前任高管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并获立案侦查,2023年4月4日,公司从有权机关获悉,公司所报案件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昆明市公安局或司法机关就上述立案侦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易见股份根据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过程中自查整理的资料,预计可收回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价值约为2.20亿元。

鉴于上述应收债权形成原因复杂,涉嫌财务造假和违法犯罪,在司法机关对上述应收债权的金额及可回收金额未做最终认定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上述应收债权金额及坏账准备金额的准确性。

(三)期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易见股份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被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本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2]25号),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认定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易见股份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依据证监会的检查认定及延伸自查结果进行了追溯调整。期初数据本期仍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鉴于上述前期差错更正涉及事项形成原因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期初金额的准确性及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上述导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可能对易见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且具有广泛性。由于未能就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可能对易见股份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2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我们于2022年4月26日对易见股份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868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我们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8489号关于对易见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导致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三个事项在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项目合伙人)扶成柏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余率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