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易见: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退市易见(60009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79号───────────────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易见,A股证券代码:600093;

冷天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胡玉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

凡 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副经理、

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单德堂,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罗志洪,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跃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吴 江,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任子翔,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冷天辉,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丽军,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复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史 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董事;

李 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罗昌垚,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慧德,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号)(以下简称《市

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

19.11%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15年6月26日,公司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000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公司的比例为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年,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

2017年,公司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

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公司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公司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年至2019年,公司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元、606,029,348.11元、8,622,570.70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94%、

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8.16%、

66.54%、59.48%、0.99%。

(2)公司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公司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51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

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公司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公司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公司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8,817,871,542.90元。

(3)公司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年,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2020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4,271,549,342.36元。

(4)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

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公司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年至2020年,公司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290,221,694.05元、10,924,558,571.90元、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元、27,305,079.06元、25,351,098.89元。

综上,2015年至2020年,公司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

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公司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3年连续亏损。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2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称,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中公司涉及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2021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6.04亿元至-17.85亿元;预计净资产为-62亿元至-53.43亿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8亿元至-5.37亿元,预计2021年末净资产为-60.53亿元至-40.36亿元。业绩预告更正后,预计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8.85亿元,归母净利润-7.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9.72亿元。年度报告中归母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数额差异幅度达60%,差异绝对值金额为减少亏损10.71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2015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21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情节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使公司开展虚假业务,虚增公司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九天集团系公司2016至2018年度的控股股东,冷天晴作为九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公司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公司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公司副经理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公司总经理吴江,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时任公司董事长任子翔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外,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兼董事史顺、时任财务总监李超、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昌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慧德对2021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负责,时任董事长冷天辉、时任董事苏丽军、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兼董事史顺还对任期内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无异议,杨复兴、史顺、李超、任子翔、吴江、张慧德、罗昌垚、王跃华回复异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冷天晴、罗志洪、胡玉苹、凡建、单德堂、苏丽军、冷天辉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

对于未如实披露实控人和虚假记载违规事项,杨复兴、史顺、李超、任子翔、吴江、王跃华提出,其不对任职期间外违规负责,且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不知情且未参与。杨复兴、史顺、李超还提出,行政处罚未认定其对公司年报虚假记载承担责任,不应对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负责。任子翔、吴江、王跃华还提出任职期间尽力规范公司治理,采取向控股股东汇报、明确反对风险业务、进行风险排查等履职措施。

对于业绩预告违规事项,相关责任人提出,第一,准确预测

业绩存在客观障碍,且已在业绩预告中明确且有针对性地披露了不确定性因素及影响,充分提示风险。第二,其已及时披露影响业绩预告事项,并督促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营业收入与利润,涉及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影响恶劣。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总经理吴江,时任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时任董事长任子翔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称不知情、不参与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杨复兴、史顺作为公司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期间内任职的董事,签署确认相关存在虚假陈述的定期报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已经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未参与、不知情等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职务、责任人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第二,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本案中,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差异幅度达60%,差异绝对值金额为减少亏损10.71亿元,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相关违规事实明确。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业绩预告事项勤勉尽责或确有客观障碍;同时,根据公司披露,更正业绩原

因为收到证监会关于公司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未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提示相关风险,且公司自身财务造假行为不能成为业绩预告不准确的合理理由,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财务部副经理、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凡建,时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副总经理罗志洪,时任副总经理王跃华,时任总经理吴江,时任董事长任子翔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冷天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冷天辉,时任董事苏丽军,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时任总裁兼董事史顺,时任财务总监李超,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昌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慧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