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易见: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退市易见(60009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9号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徐 蓬,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罗 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加利,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丁加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樊 平,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邵 凌,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 洋,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梁志宏,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 巍,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 钢,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林 楠,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譞哲,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建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赵起高,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19.11%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015年6月26日,公司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00,000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公司的比例为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

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年,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

2017年,公司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

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公司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公司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年至2019年,公司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元、606,029,348.11元、8,622,570.70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94%、

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8.16%、

66.54%、59.48%、0.99%。

2.公司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公司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51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

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公司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公司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公司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8,817,871,542.90元。

3.公司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年,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2020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4,271,549,342.36元。

4.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公司通

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年至2020年,公司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290,221,694.05元、10,924,558,571.90元、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元、27,305,079.06元、25,351,098.89元。

综上,2015年至2020年,公司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

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公司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

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2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称,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中公司

涉及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综上,公司披露2015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节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蓬,时任董事罗寅、徐加利、丁加毅、樊平、邵凌,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高巍、胡钢、林楠、刘譞哲、王建新、赵起高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任期内公司上述违规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蓬,时任董事罗寅、徐加利、丁加毅、樊平、邵凌,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高巍、胡钢、林楠、刘譞哲、王建新、赵起高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