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代码:600095)
2023年11月
股东大会须知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以下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与支持。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1、投票办法: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前终止登记,当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登记的股东不能参加现场投票表决。
2、计票程序:会议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3、议案获得通过的条件:本次会议的议案须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公司根据表决结果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6日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会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会议厅主 持 人:董事长史建明先生会议议程:
一、律师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三、主持人公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和代表股数
四、主持人介绍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五、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六、审议议案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
七、 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八、 选举监票人、宣布投票开始
九、 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十、 工作人员统计票数,监票人监票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二、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后的最终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十三、会议闭幕
议案1: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公司拟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建立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拟为新湖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将与新湖集团签订《反担保函》,新湖集团将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
成立时间:1994年11月
注册资本:34,757万元
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持股57.61%,李萍女士(黄伟先生之配偶)持股24.7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主营业务: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3,263,028.09万元,负债总额1,662,325.1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00,702.93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89,750.19万元,净利润18,234.6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关联关系:新湖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新湖集团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新湖集团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额度及范围: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亿元,保证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
黄伟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萍(黄伟配偶)
李萍(黄伟配偶)
57.61%
57.61% | 24.71% |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三、反担保函主要内容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涉及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反担保期限: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反担保范围: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主合同项下担保而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反担保能力概况:
(1)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良好。新湖集团2020-2022年度经审计年报披露,总资产分别为2,990,542万元、3,087,709万元和3,263,028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95%、47.77%和50.94%,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分别为11,927万元、14,971万元和10,363万元。新湖集团资产规模稳步上升,经营性现金持续净流入。
(2)被担保人资信情况良好。新湖集团自创立起近三十年,未出现债务违约及逾期情况,信用记录良好。新湖集团控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和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及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优
质非上市公司,上述股权资产规模较大、流动性及溢价能力良好,还款来源包括各项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分红所得等综合渠道,具备反担保能力。本笔担保项下融资用途为日常流动资金经营周转并以经营收入等来源偿还,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
四、该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新湖集团将提供足额反担保,风控措施有效,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风险。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已实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2.9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史建明、蒋军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与其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均为原担保到期续做,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且新湖集团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在公平互等的基础上,公司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被担保方将提供足额反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担保数量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0%;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4%,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0.30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5%、1.69%。无逾期对外担保。
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