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专项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青山纸业(600103)公司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了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进行追溯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了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于2023年4月21日经本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现金结算股份支付修改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公司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