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1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被担保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47,88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余额为99,864.00万元人民币;本次新增的银行贷款用于永鼎集团日常经营周转,同时前期担保将被解除,公司对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担保总额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 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
? 本公司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被担保人永鼎集团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7,029.3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50,401.19万元。鉴于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为兼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公司拟继续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7,880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苏州分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广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总额合计1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中国银行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6,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江南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总额合计4,98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农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1,9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交通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支)行申请3,3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建设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5,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拟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民生银行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公司拟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实际控制人莫林弟
先生提供保证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永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27.24%的股份(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莫思铭先生、张功军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江苏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其珍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进出口代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餐饮管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
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永鼎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937,610.41 | 965,341.36 |
负债总额 | 712,986.18 | 740,867.50 |
净资产 | 224,624.23 | 224,473.86 |
项目 | 2022年1-12月 | 2023年1-3月 |
营业收入 | 578,898.77 | 127,716.13 |
净利润 | 8,813.79 | -104.82 |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27.24%的股权(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莫林弟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
89.725%
89.725% | 10.275% | |
莫思铭
莫思铭永鼎集团
永鼎集团
27.24%
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按甲方对债务人每笔融资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签订之日起 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二、甲方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须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债权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与债权人发生 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债务人延迟履行 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期间的加倍利息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垫款及其他各种应付债务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所述期间,仍然属于本最 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 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保还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过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支)行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 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 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永鼎集团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永鼎集团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其中鼎欣房产的资产完整不存在受限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反担保人名称: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2月1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永鼎集团10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鼎欣房产资产总额为13,749.11万元,负债总额为1,090.25万元,资产净额为12,658.86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2.09万元,净利润为-1,024.0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鼎欣房产资产总额为13,742.51万元,负债总额为1,090.34万元,资产净额为12,652.17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9.05万元,净利润为-6.69万元(经审计)。
2、反担保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
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出具了保证反担保:“鉴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愿意为上述担保事项向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等情形,且永鼎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担保,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且鼎欣房产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永鼎集团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且鼎欣房产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莫林弟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永鼎集团长期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7,029.3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50,401.1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16,578.52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09,105.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52%,其中:公司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1,174.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99,86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20%。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三)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