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7.72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条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2022年度公司业绩达成、事业部(子公司)业绩达成以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蔡雪辉、韩 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