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11  永鼎股份(6001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亭”)、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电气”)、苏州永鼎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线缆”)、江苏永鼎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光纤”)、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光电子”)、苏州鼎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鼎芯”)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3,4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7,87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2、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4,8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26,3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3、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3,9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4、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5,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5、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95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1,9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6、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2,999.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7、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8,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苏州金亭、永鼎电气、永鼎线缆、永鼎光纤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提供担保,由苏州顶冠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悦动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张登巍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2,750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申请6,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7,4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设银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2,800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两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95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永鼎光纤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6、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光电子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万元和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7、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800万元和期限为一年内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33,95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4-024、临2024-04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7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空余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金亭资产总额为164,240.15万元,负债总额为107,972.27万元,资产净额为56,267.88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45,007.66万元,净利润为7,448.49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名称: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8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包括新能源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线束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州金亭资产总额为93,152.24万元,负债总额为92,278.72万元,资产净额为873.52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99,089.24万元,净利润为4,382.04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持有其100%股权

3、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永鼎电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路庆海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8月2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电线、电缆、光缆、数据电缆、通信设备、光纤陀螺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基数的进出口业务;综合布线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永鼎电气资产总额为15,073.98万元,负债总额为13,300.51万元,资产净额为1,773.47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3,156.29万元,净利润为59.59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4、被担保人名称:苏州永鼎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佩杰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8日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的制造销售;光纤、光缆、通信设备的销售;铜铝制材、铜铝压延加工及其产品的销售;通信综合集成系统网络的设计、开发、安装、维修服务;从事光电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永鼎线缆资产总额为20,390.31万元,负债总额为16,779.78万元,资产净额为3,610.53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8,281.32万元,净利润为16.94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5、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永鼎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越秀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赵佩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光纤、光纤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光纤设备、光纤设备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纤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光纤工程安装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缆制造;光缆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永鼎光纤资产总额为25,149.38万元,负债总额为25,304.35万元,资产净额为-154.97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2,936.59万元,净利润为-1,076.65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鑫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5日

经营范围:信息科技领域内光电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及配件、光模块、芯片、通信电源、电源模块、光缆及光缆组件、电缆及电缆组件(不含橡塑)、金属机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连接器件(不含橡塑)、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光电子资产总额为13,190.29万元,负债总额为14,187.78万元,资产净额为-997.4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6,158.09万元,

净利润为-305.05万元(经审计)。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55%,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公司与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7、被担保人名称:苏州鼎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来秀路新黎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李鑫注册资本:1,930.6294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1月2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州鼎芯资产总额为10,829.22万元,负债总额为4,423.63万元,资产净额为6,405.5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474.86万元,净利润为-1,842.07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本公司16.26%;控股子公司武汉永鼎光电子集团38.74%;苏州顶冠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4%;武汉悦动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张登巍6.5%;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

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③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④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⑤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伍佰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5、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保证范围: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②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③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④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保证范围:①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②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保证范围:①主债权确定期间,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二条。②主合同及最高债权额,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三条。③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④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84,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399,193.46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64,562.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4.0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298,413.46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168,892.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0.02%。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被担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担保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5、被担保子公司少数股东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