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证券简称:永鼎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3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光电子”) |
| 本次担保金额 | 8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5,75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电子”) |
| 本次担保金额 | 3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65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超导”) |
| 本次担保金额 | 1,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50,174.78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四 | 被担保人名称 | 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亭”)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3,00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担保对象五 | 被担保人名称 | JINTINGAUTOMOBILEELECTRICMCHJXK(以下简称“乌兹金亭”) |
| 本次担保金额 | 2,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00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298,444.27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93.93 |
| 特别风险提示 |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向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8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向上海农商行宝山支行申请3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光电子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4、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5,000万元期限为五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5、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乌兹金亭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乌兹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9,1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6-009、临2026-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光电子集团间接持有55%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李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MA1YA5LE6N |
| 成立时间 | 2019年4月19日 |
| 注册地 |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318国道74K处芦墟段北侧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信息科技领域内光电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及配件、光模块、芯片、通信电源、电源模块、光缆及光缆组件、电缆及电缆组件(不含橡塑)、金属机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连接器件(不含橡塑)、机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5,975.90 | 19,646.17 | |
| 负债总额 | 17,741.25 | 21,310.89 | |
| 资产净额 | -1,765.35 | -1,664.72 | |
| 营业收入 | 13,345.04 | 2,838.07 | |
| 净利润 | -365.68 | 100.62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赵佩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703338729X | ||
| 成立时间 | 2001年5月21日 | ||
| 注册地 | 上海市闵行区都园路2060号第4幢3层 | ||
| 注册资本 | 3,5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特种光纤、光缆、数据电缆、光纤陀螺、光纤配线架、光纤分纤箱、光纤放大器、通信光纤交接箱、光接收机、光缆接头盒、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753.38 | 4,360.99 | |
| 负债总额 | 1,962.62 | 2,527.08 | |
| 资产净额 | 1,790.77 | 1,833.91 |
| 营业收入 | 1,805.55 | 292.85 |
| 净利润 | -224.77 | 43.14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直接持有59.8131%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9.6355%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MA1TDPU64Y |
| 成立时间 | 2017年12月5日 |
| 注册地 | 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大兢路518号 |
| 注册资本 | 6,42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超导磁体、超导电缆、超导电力设备、超导产品检验检测设备、低温制冷设备(不含橡塑类)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机电设备和产品的研发、销售;钢带(材)、铜带(材)、有色金属基带(材)的销售;超导电力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服务;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研发、制造、销售: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气自动化设备,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线、电缆的研发、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力设备安装、测试、维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超导材料制造;超导材料销售;光纤销售;光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6,255.37 | 57,390.66 | |
| 负债总额 | 49,131.65 | 61,873.92 | |
| 资产净额 | -2,876.28 | -4,483.26 | |
| 营业收入 | 4,671.19 | 279.39 | |
| 净利润 | -2,639.64 | -1,606.98 |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间接持有1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路庆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5MA4KT1P7XL |
| 成立时间 | 2017年3月29日 |
| 注册地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报关业务,金属材料制造,电线、电缆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1,816.08 | 50,098.65 | |
| 负债总额 | 55,604.33 | 55,630.07 | |
| 资产净额 | -3,788.25 | -5,531.42 | |
| 营业收入 | 59,949.64 | 6,966.39 | |
| 净利润 | -3,023.73 | -1,743.17 |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JINTINGAUTOMOBILEELECTRICMCHJXK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姚靖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1517433 |
| 成立时间 | 2024年8月2日 |
| 注册地 | 乌兹别克斯坦吉扎克州吉扎克市Nurliobod区塔什干街5# |
| 注册资本 | 350万美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主要产品包括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铜、铝产品加工与销售。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264.82 | 6,445.61 | |
| 负债总额 | 2,724.34 | 4,758.81 | |
| 资产净额 | 1,540.49 | 1,686.80 | |
| 营业收入 | 13.46 | 128.83 | |
| 净利润 | -354.12 | -352.62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
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务人:JINTINGAUTOMOBILEELECTRICMCHJXK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①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②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③若债务人发生主
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然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④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债务人:上海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保证范围:①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②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③若债务人发生主
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台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经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④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是否有反担保:否
(三)《小企业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89,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98,444.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3.9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243,854.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75%。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