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李宗国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其配偶田翠山女士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在2023年10月10日李宗国先生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前,田翠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7,600股,其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3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400,524.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87,9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494,104.00元,本次短线交易亏损24,072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翠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直系亲属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宗国先生及其配偶田翠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田翠山女士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因田翠山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亏损24,072元,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2. 经向田翠山女士核实,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李宗国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田翠山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错误行为,对因上述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3. 经向李宗国先生核实,其本人对上述短线交易并不知情,并已就上述事项督促其配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李宗国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4.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