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关于董事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李宗国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李宗国:
经查,你在担任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副总经理期间,你的配偶田翠山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累计买入亚盛集团股票150,300股,合计成交金额400,524元,累计卖出亚盛集团股票187,900股,合计成交金额494,10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亚盛集团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公司董事李宗国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甘肃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