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关于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宗国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69号
关于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副总经理李宗国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宗国,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4年6月22日,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宗国的配偶田某山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其此次短线交易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50,300股,买入金额400,524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87,900股,卖出金额494,104元,本次短线交易亏损24,072元。截至公告披露日,田某山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宗国的配偶田某山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李宗国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