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深圳市诺德公益基金会捐赠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事项有利于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传递公益正能量,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和影响力。本次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明星
陈友春
肖晓兰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