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7  诺德股份(600110)公司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层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38,382,48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1.027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陈立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控股孙公司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银团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33,821,68199.15284,560,8040.84720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颖甜、郭子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