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7-09  诺德股份(600110)公司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加强本公司此方面的管理工作,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持股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的除外;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本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述规定的时点或期间内应当委托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

本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因违反本条及第四条及第七条相关规定的,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本制度的规定,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抵触之处,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