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6  北方稀土(600111)公司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章程》与独立董事有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拟对《章程》第五章“党的组织”部分条款表述进行修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章程》个别条款表述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修订前修订后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及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一及以上的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者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当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议一并公告。其他提名人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第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者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当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议一并公告。其他提名人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提名人
修订前修订后
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聘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本条后续款项内容不变)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同时对该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当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本条后续款项内容不变)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百万元,含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不含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百万元,含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不含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协议,经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百万元,含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不含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百万元,含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之间(不含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
修订前修订后
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除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审查出具意见外,该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关联股东的范围和关联交易的类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前款关联交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股东的范围和关联交易的类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设立中共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促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设立中共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把方向、管大
修订前修订后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修订前修订后
(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公司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四)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公司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修订前修订后
(十)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十)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零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委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第一百零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委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委决定。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修订前修订后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六章“第二节 独立董事”全部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删除重做,按照右侧修订后的内容列示,序号从第一百一十六条开始顺延。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修订前修订后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任职资格、任免、职责、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等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公司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主
修订前修订后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重大决策应当有合法合规性审查。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重大决策应当有合法合规性审查。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确定的权限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利,应当严格限定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下行使,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做出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弃权和反对的董事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确定的权限就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利,应当严格限定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下行使,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做出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弃权和反对的董事除外。
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修订前修订后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修订前修订后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原第二百零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百零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原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应
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原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修订前修订后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五)ESG,是指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