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0,658,020.83元
?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上述案件的相关协议及文件,案件所涉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法院文书,涉及与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文书显示,原告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30,658,020.83元。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解除原、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日为人民币5,658,020.83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持有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华公司)100%的股权,北京国华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证书编号:Z2023111000017,业务类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覆盖范围:北京市,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
原告为了开展支付业务,于2017年6月14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原告收购被告持有的北京国华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被告指定杭州择树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
招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账号:571908512810201)为收款账户;2、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北京国华公司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本合同履行的担保;3、被告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6个月内完成北京国华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出资人变更书面确认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4、原告原因导致未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出资人变更报备手续,被告在相关事由出现后1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返还原告;5、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6、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款汇入被告指定收款账户。
之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北京国华公司的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未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出资人变更手续,亦未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北京国华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北京国华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已失效,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等责任。
为此,现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法院相关文书显示,该案将于2023年5月5日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上述案件的相关协议及文件,案件所涉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