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3  ST天成(60011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3—044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已结案/未开庭/已开庭、未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1,310.41万元,公司作为被告106.2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前期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披露,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已披露未结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公司主体诉讼地位对方主体案由标的金额审理 阶段
1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 确认纠纷1,200.00一审 已判决
2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110.41一审 已判决
3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东方万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26.20已结案

1、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

权确认纠纷案((2023)苏0104民初131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7年度,原告与被告开展大宗铜材贸易并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采购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往来款项1,200万元,其迟延履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追回剩余采购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被告已破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诉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1,2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200万元;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天之路公司负担。

因被告已破产,该笔债权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

2、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津0110民初58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7年至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三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断路器、开关柜等产品,合同总价款为7,872,932元,合同签订后,北海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平高公司交付了货物、开具了发票,但剩余货款1,104,111.10元仍未支付。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4,111.1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00元;②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以延迟交付及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①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

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642,592.62元(其中迟延交货违约金1,062,433.07元、质量问题违约金230,159.55元、质量问题损失350,000元);②本案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全部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①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04,111.1元;②原告(反诉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③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④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方万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402民初609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嘉兴市东方万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自2011年3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环氧固化剂等化工产品,但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占货款金额人民币261,967.5元。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1,967.50元及利息;②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法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402民初6090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1,967.50元及利息;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已结案。

二、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公司主体诉讼 地位对方主体案由标的金额审理 阶段
1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7.69将于2023年8月24日开庭
2迪康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华波互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89将于2023年8月21日开庭
3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盛晖智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09一审已判决
4江苏银河电气 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0.04已开庭、未判决
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宏伟虚假陈述纠纷6.41已开庭、未判决
6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向红虚假陈述纠纷4.90将于2023年9月27日开庭

1、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桂0502民初50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一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若干设备,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50,845.38元未支付。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845.38元及逾期元利息损失26,025.225元;②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③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将于2023年8月24日开庭。

2、迪康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波互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浙0382民初710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华波互感器有限公司

被告:迪康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了5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流互感器,合同货款总额为353,906.6元,被告尚欠原告合同货款金额为156,016.60元。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乐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6,016.60元及逾期损失2,888.82元;②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将于2023年8月21日开庭。

3、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晖智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粤0605民初1004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盛晖智科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8午7月28日至2019午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购销合同》,由原告向银河公司供应电流表、电压表等产品,截至2019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915.39元。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915.39元及逾期及违约金;②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③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915.39元及违约金;②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鲁0829民初305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益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了3份《购销合同》,设备到货安装后,原告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将现有的不符合

约定的设备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04万元人民币;③本案中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3年7月24日开庭,未判决。

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宏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3)黔01民初13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宏伟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拥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64,136元,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已于2023年5月9日开庭,未判决。

6、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向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3)黔01民初16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向红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被告四:姚国平

被告五:王国生

被告六:朱洪彬

被告七:黄巨芳

被告八:马滨岚

被告九:周联俊

被告十:陈磊

被告十一:黄琴

被告十二:曹玉生

被告十三:江涛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拥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49,011.24元,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将于2023年9月27日开庭。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