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应当制订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报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重点等内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