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52号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周联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马滨岚,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 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2016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6年10月18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华金控有限公司(下称新华金控)签订协议,将持有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100%股权以7,000万元转让给新华金控。2023年4月15日、6月20日、7月7日,公司先后披露诉讼事项及进展、补充公告称,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特点)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公司就国华汇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诉求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根据公司公告,2016年11月24日,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国华汇银股权变更登记至新华金控名下,公司已累计收到新华金控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2023年4月14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传票后,经网络查询以及自查中发现,国华汇银股权于2017年5月18日又变更登记至公司;根据福建爱特点提供的诉讼资料,公司与福建爱特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国华汇银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爱特点、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福建爱特点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汇入指定收款账户。
2023年8月4日,公司披露诉讼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因新华金控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新华金控相关人员已处于失联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8日将国华汇银的股权变更登记回公司名下;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福建爱特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账务处理方面应终止确认其长期股权投资、相应调减当年投资收益7,500万元;上述股权的转回及再次出售事项的决策人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国华汇银董事长)王国生。
对于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回公司名下及再次出售的相关情况,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再次出售可能产生的损益占公司2016年归母净利润的75.8%,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3条、第7.5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及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磊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
时任总经理周联俊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周联俊,时任财务总监马滨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磊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