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案金额:33,463,163.0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原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已向银河集团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公司申报的33,463,163.00元债权,管理人以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等原因,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公司就上述债权不予确认的情况存有异议,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2024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桂01民初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相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2、原告的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3,463,16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案件概述:原告是1997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被告是原告的原控股股东。2018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还款函》,委托原告向案外人邓用刚还款1,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7月25、26日原告分别向遵义市创航贸易有限公司汇款2,650,000.00元、5,000,000.00元、5,645,000.00元,共计13,295,000.00元,其中1,200万元为原告委托遵义市创航贸易有限公司代为转汇给邓用刚以代偿被告所欠邓用刚债务本金,2018年12月26日原告按被告指令将7,749,236.00元汇入邓用刚指定遵义兴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代偿被告所欠邓用刚利息。
原告获悉被告破产清算已进入法院公告正式立案程序消息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管理人申报了相关债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佐证,但是被告破产清算管理人仅仅对原告的部分债权予以了认可,尚有包含本案诉请在内的多笔债权未予以完全确认。
原告因替被告代偿该笔债务对上市公司形成资金占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依法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该笔债权(申报本金19,749,236.00元,申报资金占用利息13,713,927.00元),但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未予以认可,明显不当。
上述债权原告是基于被告是原告控股股东期间,为被告代偿债务所形成,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充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了,被告管理人对前述债权不予认定将严重损害原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管理层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原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方进行追偿,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