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天成3: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04证券代码:400238 证券简称:贵天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未判决/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1,491.72万元,公司作为被告28,721.41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前期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序号 公司主体
诉讼地位
对方主体 案由
标的金额
审理阶段
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那福东
合同纠纷
1,291.72
已开庭,未判决
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未开庭
公告编号:2024-104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
限公司
被告
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27,728.92未开庭
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已判决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彬等8名中小投资者
虚假陈述
纠纷
150.38
未开庭
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科宇互感
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56.71
未开庭
1.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与那福东合同纠纷案((2024)黔0303民初
334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那福东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1日,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那福东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补充约定:①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国华汇银的债权、现金资产及债务由那福东承继和清偿,那福东根据本协议承继的债权及现金资产金额,应当首先用于抵扣国华汇银根据本协议应清偿的债务金额,债权及现金资产不足抵扣债务部分,那福东应于长征电气要求的日期将应由那福东清偿的债务的剩余金额支付至长征电气指定账户;②那福东至2013年10月31日的或有负债应全部由那福东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清偿,那福东应于长征电气合理要求的日期将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至长征电气指定的银行账户;③确认那福东已经收到天成或天成关联公司贷款300万元。(2013年11月28日,国华汇
公告编号:2024-104银委托长征电气付款300万元给那福东,打款至那福东指定账户:北京雅美雅兰商贸有限公司。)之后三方又签订了《关于激励政策与债务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第4条明确约定的内容主要如下:《协议》中约定的截止2013年10月31日国华汇银的债权、现金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那福东继承并清偿。至2015年1月15日如激励政策生效并且国华汇银还有归属于那福东的上述债务,则此债务需从激励中优先扣除;如至2015年1月15日激励政策不生效,乙方需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归还上述债务给国华汇银。
三方签订两份协议后,激励政策未生效,那福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国华汇银支付前述债务,合计12,917.219.82元,但截至起诉之日,那福东尚未支付。
因此,将被告起诉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12,917,219.82元;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已开庭,未判决。
2.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京0108民初4736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0日,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与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祥吉”)签订《咨询合作协议》,约定由本源祥吉负责数字化平台签约工作,协议签订一周内,国华汇银支付200万元,若2年期满,数字化城市项目未签约,则退回200万元。2014年4月1日,国华汇银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00万元。2年期满后,数字化城市项目未签约成功,但本源祥吉未按照协议退回前述款项。国华汇银于2024年4月21日向本源祥吉发出《企业对账函》,对方已经签收,截止到起诉之日,未收到回函。
因此,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编号:2024-104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3.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三
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兰州三维汇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八: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九: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十: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7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金汇支行)与被告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修贸易公司)签订编号为兰银借字2017年第101572017000167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亿元整,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4%,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为8.1%:本合同记载的放款金额、放款日期、还款日期、放款利率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借款人各项承诺、声明、签字等其他法律文件及各方对贷款有关事项的补充,均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实现债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被告荷修贸易公司承担。同日,兰州银行金汇支行与被告二至被告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被告荷修贸易公司在兰州银行金汇支行处的2
公告编号:2024-104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银行金汇支行依约发放了2亿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截至2024年9月12日,被告荷修贸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9,999,999.39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77,089,225.18元,本息合计277,089,224.57元。
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人兰州银行金汇支行的上述贷款债权。贷款债权交割后,原告与兰州银行金汇支行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本案各被告并进行了催收,但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被告杭州荷修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999.39元,截止2024年9月12日的利息、逾期罚息77,089,225.18元,以上本息合计277,089,224.57元,并承担自2024年9月1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99,999,99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至被告
十对以上199,999,999.39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20万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经公司核查,尚未发现涉及该案的相关协议,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案件所涉事项待公司进一步核实。
4.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2024)苏1003民初319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
公告编号:2024-104同纠纷一案,诉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2021)苏108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3,600元,此款由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分四期给付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随最后一期货款给付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49元;三、如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执行,则另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的未给付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51元,由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江苏国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随最后一期货款给付原告等。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原告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苏0181执6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工商内档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第三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股东为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其中出资额3,6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出资额6,38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8月30日。经第三人工商内档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第三人股东仅实缴出资了3,620万元,对于剩余出资额6,380万元一直未出资。
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公司到期债务,经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第三人有诸多另案债务到期,无法清偿,第三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被告对第三人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被告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就第三人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6,38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尚欠
公告编号:2024-104原告在(2021)苏108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计20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如有)由被告承担。
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7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未出资6,380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2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彬等8名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郭彬等8名中小投资者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相关当事人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拥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1,503,829.90元,被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相关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6.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起,多次向原告定做互感器,至2021年12月25日,尚欠定做货款567,103.67元未付。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应积极履行所欠567,103.67元清偿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并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
公告编号:2024-104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抽逃对其子公司的出资并获利,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缴资本出资不到位,且其子公司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停业不再实际经营,应承担出资不实和资本加速到期责任,对以上债务予以补充赔偿。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定做款567,103.67元及利息损失;②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由以上三被告共同承担。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关于前期已披露未结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序号 公司主体
诉讼地位
对方主体 案由 标的金额
审理阶段
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90.74
一审已判决,二审
未开庭
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7.69
一审判决已生效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2.71
一审已判决
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8.48
一审已判决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
叶国宣等9名中小投资者
虚假陈述纠纷
135.78
二审发回
重审
公告编号:2024-104
1.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桂0502民初959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套管固定件产品,被告欠原告货款5,202,797.33元。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5,202,797.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704,567.15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202,797.33元及违约金给原告;②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公司已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5日开庭。
2.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2023)桂0502民初50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一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若干设备,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50,845.38元未支付。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845.3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6,025.225元;②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③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桂0502民初5014号),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50,845.38元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4-104公司就该案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2023)皖0102民初1893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被告二承建的项目需要采购高压柜、低压柜、配电箱等设备。2017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一名义与被告二签订《高低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73,157元,被告一从中向原告收取挂靠管理费75,1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二项目需要按批次供货,实际向被告二供货金额1,255,097元,被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542,413.87元未付。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42,413.8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0,120.8元;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5,352.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由被告二负担1,800元。
4.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2023)皖0102民初1893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睿屹特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被告二承建的项目需要采购高压柜、低压柜等设备,202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及协议书,合同金额为402,865.55元,被
公告编号:2024-104告一从中向原告收取挂靠管理费21,203.4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二要求供货,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剩余货款63,610.35元未付。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3,610.3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祥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81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二负担500元。
5.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国宣等9名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国宣等9名中小投资者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当事人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162.63万元,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①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叶国宣等9名中小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133.29万元;
②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案件受理费2.49万元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就叶国宣等9名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①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告编号:2024-104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该平台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