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天成3: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或者通过监事会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监事会收到书面提议时应当立即转交监事会主席。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
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召集与通知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一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六章 出席与表决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应监事会要求,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和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章 记录与公告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应指定监事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按需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