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天成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06  *ST天成(600112)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9证券代码:400238 证券简称:贵天成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未判决/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2,959.84万元,公司作为被告9,647.45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加剧公司的债务压力,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前期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前期已披露未结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序号 公司主体

诉讼地位

对方主体 案由 标的金额

审理阶段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 李振涛

借款合同纠纷

9,000

已和解,执行中

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那福东

合同纠纷

1,291.72

一审已判决

公告编号:2025-009

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已撤诉

北海银河开关

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90.74

一审已判决

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6.71

一审已判决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1,468.12未开庭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1.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涛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内02

民初23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振涛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潘勇、姚国平、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7年10月24日,李振涛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振涛借给银河集团人民币1.5亿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潘琦、潘勇、姚国平为借款《借款合同》的第一、第二、第三担保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承诺书》。协议签订后李振涛将借款打到银河

公告编号:2025-009集团指定账户。借款期限届满,银河集团未如约还款,经李振涛多次催告,偿还了6,000万元本金及四个月的利息。

原告李振涛于2018年4月将六被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方于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并认可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①2018年4月20日前,六被告支付原告3,000万元,原告需申请法院在7日内解除对被告天成控股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②2018年5月20日前,六被告支付原告6,000万元,原告需申请法院在7日内解除对保全清单上其他资产的保全措施;③如未能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六被告仍需承担相应利息,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月利率2.6%)计算。2019年7月天成控股代银河集团还款500万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2执恢49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将天成控股在天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5,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00%)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10万元,已偿还原告李振涛。

根据上述情况,(2018)内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欠款金额9,000万元,现已偿还3,510万元,剩余待还金额为5,490万元。

2022年4月16日,公司与李振涛签署《和解协议书》,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问题,双方经过沟通后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为不超过人民币2,745万元。

进展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内02执恢89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调整冻结状态后,以市价委托的方式卖出被执行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流通股: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业002265)2,241,95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卖出后的资金及被执行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资金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全部划转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公司名下持有的(建设工业002265)2,241,953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司法卖出,卖出后的资金以及资金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共计人民币18,226,414.05元,已全部划转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银行账户;由此将导致新增资金占用,具体金额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公告编号:2025-009

2.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与那福东合同纠纷案((2024)黔0303民初

3340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那福东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1日,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那福东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补充约定:①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国华汇银的债权、现金资产及债务由那福东承继和清偿,那福东根据本协议承继的债权及现金资产金额,应当首先用于抵扣国华汇银根据本协议应清偿的债务金额,债权及现金资产不足抵扣债务部分,那福东应于长征电气要求的日期将应由那福东清偿的债务的剩余金额支付至长征电气指定账户;②那福东至2013年10月31日的或有负债应全部由那福东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清偿,那福东应于长征电气合理要求的日期将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至长征电气指定的银行账户;③确认那福东已经收到天成或天成关联公司贷款300万元。(2013年11月28日,国华汇银委托长征电气付款300万元给那福东,打款至那福东指定账户:北京雅美雅兰商贸有限公司。)

之后三方又签订了《关于激励政策与债务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第4条明确约定的内容主要如下:《协议》中约定的截止2013年10月31日国华汇银的债权、现金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那福东继承并清偿。至2015年1月15日如激励政策生效并且国华汇银还有归属于那福东的上述债务,则此债务需从激励中优先扣除;如至2015年1月15日激励政策不生效,乙方需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归还上述债务给国华汇银。

三方签订两份协议后,激励政策未生效,那福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国华汇银支付前述债务,合计12,917.219.82元,但截至起诉之日,那福东尚未支付,将被告起诉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12,917,219.82元;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黔0303民初3340

公告编号:2025-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那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283,699.44元;②驳回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京0108民初4736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0日,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与北京本源祥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祥吉”)签订《咨询合作协议》,约定由本源祥吉负责数字化平台签约工作,协议签订一周内,国华汇银支付200万元,若2年期满,数字化城市项目未签约,则退回200万元。2014年4月1日,国华汇银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00万元。2年期满后,数字化城市项目未签约成功,但本源祥吉未按照协议退回前述款项。国华汇银于2024年4月21日向本源祥吉发出《企业对账函》,对方已经签收,截止到起诉之日,未收到回函。因此,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原告已撤回起诉。

4.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桂0502民初959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常州市兰迪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套管固定件产品,被告欠原告货款5,202,797.33元。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5,202,797.33元及逾期

公告编号:2025-009付款损失暂计704,567.15元;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法院已于2024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202,797.33元及违约金给原告;②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进展情况:被告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502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桂05民终250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起,多次向原告定做互感器,至2021年12月25日,尚欠定做货款567,103.67元未付。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应积极履行所欠567,103.67元清偿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并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抽逃对其子公司的出资并获利,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缴资本出资不到位,且其子公司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停业不再实际经营,应承担出资不实和资本加速到期责任,对以上债务予以补充赔偿。

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①判决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定做款567,103.67元及利息损失;②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由以上三被告共同承担。

公告编号:2025-009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2024)苏1003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①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567,103.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②被告遵义万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驳回原告江苏科宇互感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2025)黔0303民初76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①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4,681,218.78元;②判令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建厂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0303民初6829号),判决:①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9,453.31元;②驳回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7月12日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赵勇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赵勇是(2020)黔0303民初6829号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全权代为谈判、确认及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①将上述涉及的截至协议签订日的所有项目的未结款项,最终合并确认为人民币1,040万元(大写壹仟零肆拾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判决金额及所有利息,所有的工程余款及维修款等一切未结收付款项;②对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项下的内容,关于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的约定;③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赵勇须协调杨绿建筑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撤销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

公司已根据协议内容如期支付了现金110万元,以物抵债150万元,合计260万元,剩余债权为780万元。根据上述协议,剩余债权支付时间另行约定,

公告编号:2025-009但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且对法院隐瞒了此协议。进展情况:公司就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事宜起诉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①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加剧公司的债务压力,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该平台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