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查股网  2026-04-30  浙江东日(600113)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 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 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对本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的信 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 体内容如下:

战略目标: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引,把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让食材更健康、让买 卖更简单”为企业使命,以打造“领先的农批平台运营商和服务商” 为核心目标,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深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巩固核心 竞争力,拓展产业链边界,优化全国市场布局,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 防控能力,推动公司从区域性农批龙头向全国性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军 企业稳步迈进,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主业提质,全面提升经营质量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来自于农副产 品批发交易市场业务(含市场交易管理、市场租赁业务)、生鲜食材 配送业务和豆制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相关业务。2026年度,公司继续着 力夯实主业基础,多措并举全面提升三大板块的经营质量。一方面, 巩固温州区域浙南闽北龙头地位,坚守保供稳价社会责任,优化市场

服务体系,降低经营户运营成本,实现市场与经营户双赢,持续提升 核心市场的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紧抓宏观政策机遇, 加快外拓项目招商与销售工作,优化区域布局,打造特色化、现代化 农副产品集散枢纽,实现农批市场从点到面的突破,逐步构建全国性 市场网络。

二、强化科技赋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前沿技术在农批领域的场景落地,加速 技术成果转化,打造数字化、智能化产业新生态,形成科技驱动新动 能。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布局优质农产品和特色食品,推动市场与产品 矩阵式协同发展,实现产业融合升级,拓展盈利空间。

三、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同时,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董事会 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效能,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决策支撑作用, 推动治理架构更加科学、决策程序更加规范。2026年,公司将持续关 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公司内部 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内 部治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多维度提升治理能力,切实推动公司高 质量发展。

四、压实责任,强化关键少数担当

公司高度重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 始终将其规范履职作为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的核心抓手,持续推动 “关键少数”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一方面,公司通过及 时传达最新监管动态与市场动向,常态化组织开展监管政策专题培 训,不断提升“关键少数”的自律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规范运作

提供坚实保障。另一方面,公司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要求,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的 挂钩机制,并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离职程序与相关责任;上述制度系统压实了 “关键少数”的履职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清晰、激励约束并重的治理 格局,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合规运作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奠 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共享成果,提升投资者回报

公司严格执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持续以现金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确保分红 比例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有效提升投资者长期信心,切实维护公司 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

六、价值共鸣,加强投资者沟通

公司持续开展高质量投资者关系管理。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 绩说明会,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探索举办线下交流活动,邀请投资 者代表、行业调研员、公众媒体等实地调研走访公司下属企业,现场 展示、讲解业务场景,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价值共鸣。

本次行动方案系基于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向投资者传递 公司提升经营质量、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决心,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 性承诺。方案的实施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