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控股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94.00万元(其中本次担保项下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已超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高新240206号),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或“债务人”)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2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年6月12日止,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被担保方名称 | 已审议的担保 最高额度 | 本次最高债权 限额 | 已提供担保 余额 |
1 | 长春新材料 | 20,000.00 | 5,000.00 | 8,494.00 |
合计 | 20,000.00 | 5,000.00 | 8,494.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长春新材料70.00%股权,其少数股东未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项下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5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长春新材料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20,0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07、2024-010、2024-02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长春新材料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4AUHA9P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5,600万元
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越大路2666号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二)长春新材料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920.00 | 70.00% |
2 |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1,680.00 | 30.00% |
合计 | 5,600.00 | 100.00% |
(三)长春新材料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23,111.61万元,负债总额13,943.80万元,净资产9,167.81万元,营业收入14,071.17万元,净利润102.16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银行于2024年6月12日签订了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长春新材料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上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具体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2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
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3)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4)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6)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8)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七)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5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6,013.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3.8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
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2日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长春新材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