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可以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公告;
(三)关联交易公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九)回购股份公告;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六)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持股5%以上股东(含直接持有和间接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是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
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业务运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业务运营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负责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业务运营单位、各职能部
门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重要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会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进度表,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会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五)董事会召开前5日(季度报告)至7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议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六)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董事会办公室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并安排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和资料,报请本公司(指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总经理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本机制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要信息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第三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机制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处理方案,报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报公司领导裁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到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未及时登记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登记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管理制度约束。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
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的,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应经公司负责报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报送信息进行登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会计部应建立各自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的台帐,以备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书面提醒接受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公司报送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九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和上市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相关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规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境内以中文文本发布,境外以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同时发布,或者以英文文本单独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
网站公布。同时,公司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ceair.com)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七十条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管理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