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5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股份”、“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416,856,492股,发行价格4.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99.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759,244.3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67,240,755.57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东航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东航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东航股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
A股股票上市地
A股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A股股票简称
A股股票简称 | 中国东航 |
A股证券代码
A股证券代码 | 600115 |
H股股票上市地
H股股票上市地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H股股票简称
H股股票简称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
H股股票代码
H股股票代码 | 00670 |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1995年4月14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229,129.657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清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36号东航大厦北区A2座5楼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201100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李干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416029816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22330932 |
传真
传真 | 021-62686116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 ir@ceair.com |
公司网址
公司网址 | www.ceair.com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意外伤害保险)。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零售(涉及国家限制及许可证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对东航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航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