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工作程序,提高年报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作用,完善年报披露工作水平,为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公司财企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证券合规部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会的职责,并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经理层交流和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召开独立董事闭门会议进行审议。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公司经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