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专门机构,为期一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 135万元。
二、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大华事务所就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保护投资者能力、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评价,认为大华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顺利完成了以往年度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29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就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进行预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时间安排、审计机构人员独立性问题、审计范围、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对审计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总体把握。
2024年4月1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就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召开第二次沟通会,就审计工作中与管理层讨论的重大事项、拟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督促大华事务所继续按照审计计划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2024年4月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全体委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按照审计计划如期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等文件,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